各校落實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等作業
說明:
一、 依據運動部115年8月12日運競(六)字第1150302229號函辦理。
二、 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與其他相關事項,請各校確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各校督導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每年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至少達18小時以上,進修內容應包含性別平等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課程合計至少3小時,以及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至少1小時,並建議納入考核之參據。
四、 為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凡學校以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教練,均應於人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前,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不適任情形查詢;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後,並應每3個月定期辦理1次現職人員不適任情形查詢作業,填寫自主檢覈表及處理情形表,相關查詢紀錄及表件應妥善留存備查。
五、 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請依情節輕重及相關規定辦理考核、懲處、停聘、解聘、不續聘及通報等作業;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第5條所定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並請依規定辦理後續通報事宜。
六、 請各校確實督導並落實前開事項,以強化校園運動教練管理機制,維護學生受教及訓練安全與權益。
一、 依據運動部115年8月12日運競(六)字第1150302229號函辦理。
二、 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與其他相關事項,請各校確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各校督導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每年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至少達18小時以上,進修內容應包含性別平等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課程合計至少3小時,以及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至少1小時,並建議納入考核之參據。
四、 為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凡學校以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教練,均應於人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前,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不適任情形查詢;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後,並應每3個月定期辦理1次現職人員不適任情形查詢作業,填寫自主檢覈表及處理情形表,相關查詢紀錄及表件應妥善留存備查。
五、 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請依情節輕重及相關規定辦理考核、懲處、停聘、解聘、不續聘及通報等作業;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第5條所定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並請依規定辦理後續通報事宜。
六、 請各校確實督導並落實前開事項,以強化校園運動教練管理機制,維護學生受教及訓練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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