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 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

詳參附檔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