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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媒體報導或記載自殺防治法第十六條事項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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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或記載自殺防治法第十六條事項認定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媒體(法人或自然人)報導或記
載之事項,涉及自殺防治法第十六條之認定,應斟酌全部訊息內容及
文義,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為之,不得以特定字詞為認定;該條各款認
定如下:
一、第一款所稱「教導自殺方法之訊息」,指媒體對不特定人提供自
殺方法之具體可操作性計畫或步驟,足使訊息接收者掌握、習得
自殺方法之知識或技能。
二、第一款所指「教唆民眾自殺之訊息」,指媒體對特定人提供具體
自殺方式、地點、時間之訊息,足使訊息接受者產生自殺決意或
實行自殺。
三、第一款所稱「誘使民眾自殺之訊息」,指媒體對特定人以積極之
方式(遊說、示範、提供具體步驟、行為指示)提供自殺之訊息,
足使訊息接收者產生自殺決意或實行自殺。
四、第一款所稱「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指媒體對不特定人以公然
之刺激、慫恿、鼓勵之方式提供自殺之訊息,足使訊息接收者產
生自殺決意或實行自殺。
五、第二款所稱「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指媒體對
不特定人強調、凸顯或描述真實(非虛構)關於自殺行為或自殺
死亡者所採取之自殺方法,且具體步驟達三個以上,並提及自殺
行為者之自殺原因。
六、第三款所稱「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指媒
體對不特定人以積極之方式(遊說、示範、提供具體步驟、行為
指示)提供自殺之訊息,足使訊息接收者產生自殺決意或實行自
殺。
七、第四款所稱「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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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對不特定人提供得以實行自殺之毒性物質或致命性工具之
銷售管道、購買步驟或其他銷售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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