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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依據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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