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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大德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臺中市立大德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9年2月22日經服裝儀容委員會暨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教育部學前及國民教育署109年8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2127號函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10日中市教學字第1090066940號函辦理。
二、 本校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 校務會議審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
    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
   討一次。
五、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
    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六、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七、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八、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九、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十、學生上課時應以穿著學校『制服』或『體育服』為主,學校倘若辦理重大活動(如校運會、園遊會、班際才藝比賽…等活動)導師可視狀況向學務處提出在舉辦活動之時段,穿著自訂服裝(班服),活動結束後須換穿學校制式服裝。相關規定依據臺中市立大德國民中學班級自訂服裝穿著要點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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