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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重申使用遙控無人機執行公務應確實依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請查照。

主旨: 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重申使用遙控無人機執行公務應確實依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交通局111年10月25日中市交運字第111005692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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