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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

主旨: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並自111年7月18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國教署111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95024號函辦理。
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由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訂定發布,迄今歷
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茲為使客語能力認證之基礎及架構更為完善,各級認證試題之
整體信度、效度更具一致性,本會參考 CEFR(歐洲語言學習、教
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標準制定分級制度,並將賡續完備客語能
力認證制度基礎級及專業級,爰擬具本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
一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客語能力認證方式,以滿足考生之多元需求。(修正規定
第六點)
二、 有關各等級認證之合格條件,係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訂,經
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於各年度各等級認證簡章公告,
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
三、 取得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者,欲擔任客語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之相關規定,已規範於教育部所定之「國民中小學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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