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及相關注意事項
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中除第12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民國111年6月24日施行,請查照。
一、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刻正研議訂定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二、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釋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局所訂辦法發布前,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一、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刻正研議訂定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二、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釋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局所訂辦法發布前,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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