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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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