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申訴權益案,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參閱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1月22日中市教特字第1100092464號函暨110年11月26日中市教特字第1100093744號說明如下:
依據107年8月24日修正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2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前條第4項及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之限制。
復依據第13條之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依據107年8月24日修正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2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前條第4項及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之限制。
復依據第13條之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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