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自105年6月1日起放寬辦理大陸地區以外新住民及其子女(以下簡稱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事宜一案,詳如說明
主旨: 有關教育部自105年6月1日起放寬辦理大陸地區以外新住民及其子女(以下簡稱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6677號函辦理。
二、 有關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自105年6月1日起簡化辦理流程,教育部業於107年9月3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70097189號函重申前開政策辦理流程,為申請人持國外國中小學學歷證明文件【畢(結)業證書或成績證明】及切結書,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採認。前開證明文件得免經駐外館處查驗。
三、 倘有需求得至本局網站首頁點選科室業務(國小教育科),設有「臺中市跨國銜轉專區」,內含新住民及其子女學歷採認申請表及流程圖供參,並提供諮詢專線以協助相關人員。
四、 檢附申請流程圖、新住民學歷認證申請表、多國語言流程表及宣傳單各乙份。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6677號函辦理。
二、 有關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自105年6月1日起簡化辦理流程,教育部業於107年9月3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70097189號函重申前開政策辦理流程,為申請人持國外國中小學學歷證明文件【畢(結)業證書或成績證明】及切結書,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採認。前開證明文件得免經駐外館處查驗。
三、 倘有需求得至本局網站首頁點選科室業務(國小教育科),設有「臺中市跨國銜轉專區」,內含新住民及其子女學歷採認申請表及流程圖供參,並提供諮詢專線以協助相關人員。
四、 檢附申請流程圖、新住民學歷認證申請表、多國語言流程表及宣傳單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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