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疫情警戒期間辦理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
二級疫情警戒期間辦理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
壹、前言
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較為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將國內COVID-19疫情警戒調整為第二級;因應國內流行疫情發展,考量全國環保機關於疫情期間仍可在具控制範圍內,透過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集會的教育過程,促使全民持續獲得保護及改善環境所需要之倫理、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爰在兼顧國家現階段COVID-19防疫需求之前提下訂定本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提供全國環保機關作為疫情期間評估及辦理自主防疫工作,以讓參加民眾遵循,俾利維持環境教育活動基本動能與量能。
貳、重點防疫措施綜覽
項目
防疫措施
前置防疫措施 1. 指派防疫負責人員,訂定活動防疫措施計畫
2. 準備防護用品
3. 規劃單一出入口
4. 慎選活動場所空調系統
活動人員健康管理 1. 進行活動人員盤點造冊
2.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可參加
3. 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等疑似COVID-19症狀者,應儘速安排就醫,並禁止參加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衛生措施 1. 場所內應佩戴口罩,從事服務或引導活動參加人員,建議另佩戴面罩
2. 場所內應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品
3. 注意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活動場所環境清潔及消毒 1. 專人定時清潔及消毒場所、設備及用具
2. 廁所環境及水龍頭開關等頻繁接觸位置,加強衛生清潔及消毒
3. 避免提供語音導覽設備及穿戴式等設施
活動期間之防疫配套措施 1. 實施實聯制
2. 集會活動在室內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距離
3. 妥善規劃參加人員進出,活動場所禁止飲食
4. 依可活動空間大小決定活動可容留人數並確實控管
活動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1. 將活動人員實聯制紀錄及名冊提供衛生主管機關,以利疫調及匡列
2. 增加活動場所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
3. 加強工作人員健康監測
參、環境教育活動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一、前置防疫措施
(一) 指派防疫負責人員,訂定活動防疫措施計畫,內容包括防疫宣導規劃、防疫設施及防護用品準備、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計畫等,並落實相關防疫準備與措施。另建立與相關單位(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且確保相關應變人員皆瞭解及熟悉應變流程。
(二) 防護用品準備:設計與製作所需指示標牌,為現場工作人員提供足量的預防措施及設備材料,如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常備酒精、額溫槍及口罩等,並應有專責人員協助確認供應無虞。
(三) 活動場所規劃單一出入口,並採取可控制人流及落實實聯制之措施,避免任意往返;工作人員與活動參加人員動線儘量分流管理。
(四) 選用活動場所之空調系統,應有通風換氣模式或具同等效果之替代方案。
二、活動人員健康管理
(一) 就活動參加人員、工作人員等進行盤點造冊。
(二) 充分瞭解活動參加人員之請假及健康情形,且視國內外疫情及實務所需,適時強化人員健康監測機制,以利及時採取人員體溫或健康狀況異常之處理措施。
(三) 訂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活動人員請假規則及人力備援規劃,且活動人員都能知悉遵循辦理,並實施日常健康監測,並指派專人負責執行。
(四) 若出現發燒(額溫≥37.5℃;耳溫≥38℃)、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類流感症狀,或最近14日曾接觸或疑似接觸確診者,應儘速安排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並禁止參加。
(五) 經就醫評估接受COVI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採檢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於離開採檢醫療院所後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等待檢驗結果:
1. 於未使用退燒藥之情況下,退燒超過24小時且相關症狀(如:咳嗽、呼吸急促)緩解後,且檢驗結果為陰性,始可返回活動場所。
2. 如檢驗結果為陽性,須於家中不得離開,等候公衛人員通知,1人1室,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或共用衛浴設備,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若有就醫需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三、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衛生措施
(一) 場所內應佩戴口罩,對從事服務或引導活動參加人員之工作人員,建議另佩戴面罩。
(二) 拋棄式口罩不可重複使用,應於每次使用後或有明顯髒污時妥善丟棄。
(三) 應注意手部衛生,得視需要佩戴手套。
(四) 場所內應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品(酒精、洗手液等)。
(五) 建議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瞭解有無接觸確診者及快速掌握確診者,協助防堵疫情。
(六) 注意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以防範呼吸道疾病及避免傳染他人。
四、活動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 應專人定時清潔場所、設備及用具,場所內有電梯者,應注意內外按鍵處之衛生清潔及消毒。
(二) 提供活動參加人員使用之廁所環境(建議1次/小時)及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洗手乳壓取處、廁所門把等頻繁接觸位置(1次/0.5小時),應加強衛生清潔及消毒。使用情形頻繁時,應提升清消頻率。
(三) 應避免提供語音導覽設備及穿戴式、互動式、觸控式之設施。
五、活動期間之防疫配套措施
(一) 實施實聯制,於入口處以QR Code登錄或手寫方式留下連絡方式。
(二) 活動現場張貼防疫告示,提供活動參加人員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等防範措施,集會或活動人與人之間,在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距離,若雙方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儘量保持至少1公尺的距離。
(三) 入口處須量體溫,噴酒精或提供乾洗手液、洗手設備,漂白水定期(1次/1小時)清潔公共區域。若有未佩戴口罩、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民眾,禁止進入,如遇額溫攝氏37.5度以上或有急性呼吸道、腹瀉等症狀者,得協助辦理退票離場。
(四) 妥善規劃參加人員進出(入口檢視簡訊實聯制及管制入場人數)及參與活動之動線(劃設區域管制範圍,並採單一出入口),並引導參加人員保持社交距離。
(五) 活動場所禁止飲食,除補充水分及用餐時間外,應全程佩戴口罩。
(六) 如提供簡易餐點者,應以餐盒及瓶(罐)裝飲品為限,不提供供人夾取之自助餐或合菜。餐桌須架設隔板並保持適當桌距,用餐期間得暫脫口罩。
(七) 如提供住宿者,除同住家人外,僅限1人1室。
(八) 依場所可活動空間大小決定可容留人數,並確實控管:為保持活動場所內之社交距離,避免人潮擁擠或群聚,須實施人流總量管制措施,並依以下方式計算不同場所之可容留人數(含工作人員及活動參加人員)。
1. 計算原則:
可容留人數以室內以每人至少2.25平方公尺計算,原則最多50人;室外以每人至少1平方公尺計算,原則最多100人。
(1) 如室內活動面積約為150㎡,扣除必要設備後,可提供民眾活動之面積約為100㎡,則最高容留人數為44人。算式為100÷2.25=44.44;但即使可用面積逾112.5㎡,最高容留人數也只能到80人。
(2) 如室外活動場所面積約為300㎡,扣除舞臺、桌椅等設施後,可提供民眾活動之面積約為150㎡,則最高容留人數為150人。算式為150÷1=150;但即使可用面積逾150㎡,最高容留人數也只能到300人。
(3) 1㎡=0.3025坪;1坪=3.3058㎡。
2. 例外得放寬之情形:
倘有辦理較大型活動的需求,得依本指引提報防疫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室內、外容留人數可放寬至最多500人。
3. 入口應有管控人員管制,當活動參加人員達可容留人數上限時暫停進入,並引導活動參加人員於場外等候。另請注意等候活動參加人員之社交距離及交通安全。
(九) 如何擬具防疫計畫報主管機關同意
若與中央流行疫情中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不符者,應提防疫計畫,屬地方性環境教育活動者,報活動地點所屬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屬全國性環境教育活動者,直接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防疫計畫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1.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名冊。
2. 活動場所建築物平面圖或繪製圖(須標示樓地板面積及空間配置);於室外舉辦活動者,附活動場域平面圖或繪製圖(須標示場地長寬、面積及場地配置)。
3.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健康監測措施及監測異常時之處理機制。
4.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衛生防護措施(如佩戴口罩、注意手部衛生,提供充足清潔及消毒用品等)。
5. 活動場所或活動場地環境清潔消毒措施(包括清潔、消毒之方法、範圍、頻率及負責人員等)。
6. 活動場所或辦理集會活動之防疫配套措施(如實施實聯制之方式、量體溫及噴酒精之地點、人流管制及動線規劃、未遵照規定者之處理方式等)。
7. 工作人員可能確診或發現活動場所、集會活動為確診者足跡所至之應變措施。
(十) 活動應避免肢體接觸或傳遞物品、共用器材(如麥克風、簡報筆、電腦設備、文具用品等);倘若無可避免,建議每位人員使用過後,即進行清潔與消毒。
(十一) 租賃搭乘中型以上巴士時須定時清潔及消毒,並至少於活動人員進出前後1小時內進行衛生清潔及消毒,並以梅花座及前後錯開之固定位置方式進行,全程佩戴口罩;駕駛、乘客服務工作人員、清潔消毒人員及其他經常接觸活動參加人員之工作人員,工作時應佩戴口罩。
(十二) 辦理戶外活動,倘若安排表演節目時,應注意社交距離與全程佩戴口罩規定,並應適時保持社交距離,避免活動參加人員群聚。
肆、 活動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 場所暫停開放、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依規定進行環境全面清潔消毒,俟地方政府指揮中心同意後,方可重新開放。
二、 確認活動參加人員名冊,將實聯制紀錄及工作人員名冊提供衛生主管機關,以利疫調及匡列。
三、 活動現場若工作人員或參與者出現呼吸道症狀時,應確定其戴上口罩,暫時留置預設之隔離或安置空間(或非人潮必經處且空氣流通之空間),直至其返家或就醫。另視需要協助安排鄰近醫療院所就醫事宜。
四、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確診或確診活動參加人員與活動有直接關聯時,應盤點活動場地內相關參與人員,並完成造冊與自主防疫管理。
五、 接觸者暫停參加活動,配合疫調、採檢、隔離等相關措施。
六、 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診病例之工作範圍或時間等),立即通知與確診者可能有接觸者暫停進入活動場所(聯繫時請注意確診病例之隱私),在家暫勿外出,等待衛生單位之疫調或聯繫。
七、 增加活動場所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少為1日2次(含)以上,至最後1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
八、 加強工作人員健康監測,至最後1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應主動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進行通報。
伍、裁罰規範
一、 違反防疫相關法規,提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二、 已提報防疫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放寬可容留人數上限之活動,倘違反本指引防疫規定,得移請主管機關廢止原處分。
陸、因應未來疫情可能發展變化,本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視情形適時修正;相關活動辦
壹、前言
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較為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將國內COVID-19疫情警戒調整為第二級;因應國內流行疫情發展,考量全國環保機關於疫情期間仍可在具控制範圍內,透過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集會的教育過程,促使全民持續獲得保護及改善環境所需要之倫理、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爰在兼顧國家現階段COVID-19防疫需求之前提下訂定本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提供全國環保機關作為疫情期間評估及辦理自主防疫工作,以讓參加民眾遵循,俾利維持環境教育活動基本動能與量能。
貳、重點防疫措施綜覽
項目
防疫措施
前置防疫措施 1. 指派防疫負責人員,訂定活動防疫措施計畫
2. 準備防護用品
3. 規劃單一出入口
4. 慎選活動場所空調系統
活動人員健康管理 1. 進行活動人員盤點造冊
2.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可參加
3. 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等疑似COVID-19症狀者,應儘速安排就醫,並禁止參加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衛生措施 1. 場所內應佩戴口罩,從事服務或引導活動參加人員,建議另佩戴面罩
2. 場所內應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品
3. 注意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活動場所環境清潔及消毒 1. 專人定時清潔及消毒場所、設備及用具
2. 廁所環境及水龍頭開關等頻繁接觸位置,加強衛生清潔及消毒
3. 避免提供語音導覽設備及穿戴式等設施
活動期間之防疫配套措施 1. 實施實聯制
2. 集會活動在室內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距離
3. 妥善規劃參加人員進出,活動場所禁止飲食
4. 依可活動空間大小決定活動可容留人數並確實控管
活動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1. 將活動人員實聯制紀錄及名冊提供衛生主管機關,以利疫調及匡列
2. 增加活動場所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
3. 加強工作人員健康監測
參、環境教育活動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一、前置防疫措施
(一) 指派防疫負責人員,訂定活動防疫措施計畫,內容包括防疫宣導規劃、防疫設施及防護用品準備、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計畫等,並落實相關防疫準備與措施。另建立與相關單位(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且確保相關應變人員皆瞭解及熟悉應變流程。
(二) 防護用品準備:設計與製作所需指示標牌,為現場工作人員提供足量的預防措施及設備材料,如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常備酒精、額溫槍及口罩等,並應有專責人員協助確認供應無虞。
(三) 活動場所規劃單一出入口,並採取可控制人流及落實實聯制之措施,避免任意往返;工作人員與活動參加人員動線儘量分流管理。
(四) 選用活動場所之空調系統,應有通風換氣模式或具同等效果之替代方案。
二、活動人員健康管理
(一) 就活動參加人員、工作人員等進行盤點造冊。
(二) 充分瞭解活動參加人員之請假及健康情形,且視國內外疫情及實務所需,適時強化人員健康監測機制,以利及時採取人員體溫或健康狀況異常之處理措施。
(三) 訂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活動人員請假規則及人力備援規劃,且活動人員都能知悉遵循辦理,並實施日常健康監測,並指派專人負責執行。
(四) 若出現發燒(額溫≥37.5℃;耳溫≥38℃)、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類流感症狀,或最近14日曾接觸或疑似接觸確診者,應儘速安排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並禁止參加。
(五) 經就醫評估接受COVI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採檢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於離開採檢醫療院所後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等待檢驗結果:
1. 於未使用退燒藥之情況下,退燒超過24小時且相關症狀(如:咳嗽、呼吸急促)緩解後,且檢驗結果為陰性,始可返回活動場所。
2. 如檢驗結果為陽性,須於家中不得離開,等候公衛人員通知,1人1室,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或共用衛浴設備,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若有就醫需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三、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衛生措施
(一) 場所內應佩戴口罩,對從事服務或引導活動參加人員之工作人員,建議另佩戴面罩。
(二) 拋棄式口罩不可重複使用,應於每次使用後或有明顯髒污時妥善丟棄。
(三) 應注意手部衛生,得視需要佩戴手套。
(四) 場所內應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品(酒精、洗手液等)。
(五) 建議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瞭解有無接觸確診者及快速掌握確診者,協助防堵疫情。
(六) 注意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以防範呼吸道疾病及避免傳染他人。
四、活動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 應專人定時清潔場所、設備及用具,場所內有電梯者,應注意內外按鍵處之衛生清潔及消毒。
(二) 提供活動參加人員使用之廁所環境(建議1次/小時)及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洗手乳壓取處、廁所門把等頻繁接觸位置(1次/0.5小時),應加強衛生清潔及消毒。使用情形頻繁時,應提升清消頻率。
(三) 應避免提供語音導覽設備及穿戴式、互動式、觸控式之設施。
五、活動期間之防疫配套措施
(一) 實施實聯制,於入口處以QR Code登錄或手寫方式留下連絡方式。
(二) 活動現場張貼防疫告示,提供活動參加人員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等防範措施,集會或活動人與人之間,在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距離,若雙方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儘量保持至少1公尺的距離。
(三) 入口處須量體溫,噴酒精或提供乾洗手液、洗手設備,漂白水定期(1次/1小時)清潔公共區域。若有未佩戴口罩、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民眾,禁止進入,如遇額溫攝氏37.5度以上或有急性呼吸道、腹瀉等症狀者,得協助辦理退票離場。
(四) 妥善規劃參加人員進出(入口檢視簡訊實聯制及管制入場人數)及參與活動之動線(劃設區域管制範圍,並採單一出入口),並引導參加人員保持社交距離。
(五) 活動場所禁止飲食,除補充水分及用餐時間外,應全程佩戴口罩。
(六) 如提供簡易餐點者,應以餐盒及瓶(罐)裝飲品為限,不提供供人夾取之自助餐或合菜。餐桌須架設隔板並保持適當桌距,用餐期間得暫脫口罩。
(七) 如提供住宿者,除同住家人外,僅限1人1室。
(八) 依場所可活動空間大小決定可容留人數,並確實控管:為保持活動場所內之社交距離,避免人潮擁擠或群聚,須實施人流總量管制措施,並依以下方式計算不同場所之可容留人數(含工作人員及活動參加人員)。
1. 計算原則:
可容留人數以室內以每人至少2.25平方公尺計算,原則最多50人;室外以每人至少1平方公尺計算,原則最多100人。
(1) 如室內活動面積約為150㎡,扣除必要設備後,可提供民眾活動之面積約為100㎡,則最高容留人數為44人。算式為100÷2.25=44.44;但即使可用面積逾112.5㎡,最高容留人數也只能到80人。
(2) 如室外活動場所面積約為300㎡,扣除舞臺、桌椅等設施後,可提供民眾活動之面積約為150㎡,則最高容留人數為150人。算式為150÷1=150;但即使可用面積逾150㎡,最高容留人數也只能到300人。
(3) 1㎡=0.3025坪;1坪=3.3058㎡。
2. 例外得放寬之情形:
倘有辦理較大型活動的需求,得依本指引提報防疫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室內、外容留人數可放寬至最多500人。
3. 入口應有管控人員管制,當活動參加人員達可容留人數上限時暫停進入,並引導活動參加人員於場外等候。另請注意等候活動參加人員之社交距離及交通安全。
(九) 如何擬具防疫計畫報主管機關同意
若與中央流行疫情中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不符者,應提防疫計畫,屬地方性環境教育活動者,報活動地點所屬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屬全國性環境教育活動者,直接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防疫計畫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1.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名冊。
2. 活動場所建築物平面圖或繪製圖(須標示樓地板面積及空間配置);於室外舉辦活動者,附活動場域平面圖或繪製圖(須標示場地長寬、面積及場地配置)。
3.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健康監測措施及監測異常時之處理機制。
4.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衛生防護措施(如佩戴口罩、注意手部衛生,提供充足清潔及消毒用品等)。
5. 活動場所或活動場地環境清潔消毒措施(包括清潔、消毒之方法、範圍、頻率及負責人員等)。
6. 活動場所或辦理集會活動之防疫配套措施(如實施實聯制之方式、量體溫及噴酒精之地點、人流管制及動線規劃、未遵照規定者之處理方式等)。
7. 工作人員可能確診或發現活動場所、集會活動為確診者足跡所至之應變措施。
(十) 活動應避免肢體接觸或傳遞物品、共用器材(如麥克風、簡報筆、電腦設備、文具用品等);倘若無可避免,建議每位人員使用過後,即進行清潔與消毒。
(十一) 租賃搭乘中型以上巴士時須定時清潔及消毒,並至少於活動人員進出前後1小時內進行衛生清潔及消毒,並以梅花座及前後錯開之固定位置方式進行,全程佩戴口罩;駕駛、乘客服務工作人員、清潔消毒人員及其他經常接觸活動參加人員之工作人員,工作時應佩戴口罩。
(十二) 辦理戶外活動,倘若安排表演節目時,應注意社交距離與全程佩戴口罩規定,並應適時保持社交距離,避免活動參加人員群聚。
肆、 活動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 場所暫停開放、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依規定進行環境全面清潔消毒,俟地方政府指揮中心同意後,方可重新開放。
二、 確認活動參加人員名冊,將實聯制紀錄及工作人員名冊提供衛生主管機關,以利疫調及匡列。
三、 活動現場若工作人員或參與者出現呼吸道症狀時,應確定其戴上口罩,暫時留置預設之隔離或安置空間(或非人潮必經處且空氣流通之空間),直至其返家或就醫。另視需要協助安排鄰近醫療院所就醫事宜。
四、 活動場所工作人員確診或確診活動參加人員與活動有直接關聯時,應盤點活動場地內相關參與人員,並完成造冊與自主防疫管理。
五、 接觸者暫停參加活動,配合疫調、採檢、隔離等相關措施。
六、 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診病例之工作範圍或時間等),立即通知與確診者可能有接觸者暫停進入活動場所(聯繫時請注意確診病例之隱私),在家暫勿外出,等待衛生單位之疫調或聯繫。
七、 增加活動場所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少為1日2次(含)以上,至最後1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
八、 加強工作人員健康監測,至最後1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應主動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進行通報。
伍、裁罰規範
一、 違反防疫相關法規,提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二、 已提報防疫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放寬可容留人數上限之活動,倘違反本指引防疫規定,得移請主管機關廢止原處分。
陸、因應未來疫情可能發展變化,本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視情形適時修正;相關活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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